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9 |
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尚环境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 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 《证券业务执业规则》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 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并 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 份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性、 合规
2 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5、本所律师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其已提供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的保证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 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 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