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09 |
2015 年4月, 被告李某从原告王某处 借款
10 万元, 约定月息一分, 借款期限为一年. 借 款到期后, 李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
2017 年2月, 李某因拖欠案外人张某欠款, 名下车辆被查封. 后原、 被告及张某达成三方协议, 由王某代李某偿还 其欠张某借款, 涉案车辆归王某所有, 三方债务全 部结清, 由李某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同日, 王 某支付相关款项并将涉案车辆开走. 在办理过户 手续时, 王某发现李某又因拖欠他人欠款导致该 车再次被查封, 无法过户. 王某因此拒绝履行原先 的三方协议, 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则主张因三方早已签订顶账协议, 涉案车辆 也已经交付王某, 双方债务已经结清.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 否已经完成转移,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认为, 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 产, 在未办理登记的前提下, 不导致车辆所有权的 转移. 第二种意见认为, 车辆所有权已经发生转 移. 机动车虽是特殊动产, 但仍采取交付生效主 义, 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生效要件, 并非所有权 转移生效要件.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下称 《物权 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从该条规定的字面来看, 并未规 定船舶、 航空器、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需 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而仅仅表明未经登记的特 殊动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第二十三 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对于机动 车等特殊动产, 仍采取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 效要件, 而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因此, 在实践中, 如 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动产实际交付, 就应当视为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其次,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是一个不完全的 条文, 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而言, 其物权的设立 和转移应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对于受让人而言, 要想取得物权, 除了实际占有动产外, 还需要支付 合理的对价.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六条 规定: 转让人转移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 权, 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 虽未经登 记, 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 条所称的 '
善意第三人'
的, 不予支持, 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再次, 依据上述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等特 殊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只要完成了合法 交付, 受让人就已取得了所有权. 虽然该所有权在 效力上存在一定欠缺, 但本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 基本原理, 其权利即便没有登记, 仍优先于其他债 权, 能与其相较量的也应是与其地位相当的权利. 因此, 对于因一般债权起诉所引起的查封、 扣押、 冻结, 不能对抗在前的物权. 郑磊 王阳 关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冯义吉、高洪香、潍坊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 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