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9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沪0120行初153号 起诉人刘壮龙,男,1951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称: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3个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2015年又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 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个示范文本. 但是,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办事处未公示前述3个示范文本,反而让业主换届改选小 组张贴不知从何而来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知情权和修订权.为此,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完整公示上 海市2015年版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 个示范文本,让业主以此为蓝本,讨论并修改小区《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 诉人起诉时仅提供了起诉状,对于诉状中描述的事实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佐证,同时 ,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壮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阮瑜斌 审判员丁韦林 人民陪审员 何吉英 书记员戴小清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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