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10 |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 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 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 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2 GB11901―
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03―
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11914―
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13193―
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提取类制药 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 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1月1日起至
2010 年6月30 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4.1.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7月1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8月1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悬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6 动植物油
10 7 氨氮(以N计)
20 8 总氮(以N计)
40 9 总磷(以P计) 1.0
10 总有机碳
50 11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500 m3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N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