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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维修企业 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 GB/T 16739.1-2004 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 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3.2 小型车 指车身总长不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指车身总长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3.5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汽车维修企业. 3.6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汽车维修业建设 项目.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10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11 单位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维修每辆车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6~9
2 悬浮物(SS)
3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
100 3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5 石油类
5 10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 10
7 氨氮
15 25
8 总氮
25 30
9 总磷
1 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2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9 6~9
2 悬浮物(SS)
2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
60 3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150
5 石油类
3 10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3 10
7 氨氮
10 25
8 总氮
20 30
9 总磷 0.5
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3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