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10 |
130 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陈某作为 买受人其义务是支付车辆价款, 日尚 公司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交付车辆及 相关证件, 双方均已完成了相应的义 务, 日尚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协助办理 车辆过户手续, 没有请求权基础, 遂对 该诉请未予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 于协助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是给付义务 还是附随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 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 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是指本身不能 决定合同关系类型, 仅具有辅助主给 付义务的功能.例如, 根据 《合同法》 第136 条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 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 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此 即属于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 义务发生的原因有三: 一是基于法律 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 解释.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关系的 发展过程中,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附 随产生的法定义务, 包括当事人为缔 结合同而接触、 准备或者磋商过程中 的说明、 告知、 保密、 保护等先合同义 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 同性质、 目的、 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 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 《合同法》 第60 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 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 协助、 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 《合同法》 第92 条) .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应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 为判断标准, 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 行的为从给付义务, 不能够以独立的 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例如, 甲出卖某车给乙, 交付该车并转移其 所有权, 为甲的主给付义务, 提供行车 执照或者保险合同等必要文件为从给 付义务, 告知乙该车存在的特殊危险 性和安全隐患则为附随义务. 本案中, 日尚咨询公司交付货车 给陈某, 转移了车辆的所有权, 并提供 了车辆的登记证、 行驶证、 购车原始发 票等证件, 陈某也已给付了购车款 项.根据 《合同法》 第92条规定, 协助 车辆过户, 应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后, 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的合同义 务, 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 故不能单独 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 综上, 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应 属于附随义务, 原告不能单独通过诉 讼方式请求被告协助履行. 车辆过户的诉请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试用期内被单位辞退, 有经济补偿吗? 网上交了个川妹子女友 未料深陷网恋陷阱 近日, 市公安局鸠江分局通过所队联动、 缜密侦查、 跨省追击, 成功破获一起以恋爱为幌子诈骗 15万余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而让人意外的是如果不是受害人赵明 (化名) 的母亲王虹 (化名) 果 断报案, 受害人还不愿从 恋爱 的骗局里走出.案件告破后, 王虹感激地对民警说, 多亏你们, 让我 儿子认清了所谓女友的真实面目, 能重新开始新生活 . 网上交了个 漂亮 川妹子 女友
2017 年11 月, 参加工作不久的赵明 还没有谈过女朋友.赵明工作之余没有 什么不良嗜好, 消费上也比较理智.他的 母亲王虹说, 我家赵明还是比较乖的, 不 在外面惹事, 本本分分, 上了一年班后还 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