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10 |
168102010270 8 (6) 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 毛重/净重(公斤)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 当的运输标记,标明 重心 和 吊装点 ,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 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 小心轻放 、 勿倒置 、 防潮 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 和搬运. 6. 卖方的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 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 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30 天以电报、传真或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 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 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 输的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的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和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和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的条件下,卖方应在货物起运后
24 小时内以电报、传真或 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启运日期.如 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重量或尺 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7.2 由于卖方延误了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上述内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卖方承担. 8.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 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 保险 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 一切险 .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如果 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支付方式: 见合同特殊条款或商务条款 10.技术资料: 10.1 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 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 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0637-
168102010270 9 10.2 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1.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 工艺, 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 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 计、 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 出现上述情况, 卖方应以收到买方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