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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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1 1号 关于开展农机新产品 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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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 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 械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 ―
1 ― 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 试点,现就做好补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范围 按照先进适用、风险可控、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农机 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试点产品包括大葱收获机、有机 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二、资质条件 ( 一)产品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 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 二)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 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 三)提供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 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 四)试点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 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 性铭牌.
三、资金规模 全市年度试点资金量按照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 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
0 %安排.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 比例不超过3
0 %.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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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 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现行农机购置政策的相关规定 处理.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六、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截止到2
0 2 0年底.
七、补贴操作 ( 一)公开申报 按照本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 向青岛市农机局提供 《 青岛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 申报书》( 详见附件) ,申报书一式两份,所有的复印件材料 用A4纸. 申报书邮寄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9 9号青岛市农机局 购机办;
联系人:周海鹏;
联系
电话:
8 5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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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 二)专家评审 市农机局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申报产 品的分类分档、测算确定补贴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纳入 年度补贴范围. ( 三)补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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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试点新 产品,均可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补贴申请流 程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 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 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试点新产品应在2
0 2 0年1 2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逾期 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八、工作要求 ( 一)强化主体责任.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 门要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加强试点补贴工作监管.试点产品 产销企业要严格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 担主体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 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 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 险,理性购买.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做好购机用户的技术指导 和培训工作.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上全面公开试点产 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和受益信息等情况. ( 三)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了解 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 况.公开投诉渠道,做好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4―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按照 " 属地管理"原则, 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 市农机局. ( 四)注重总结试点经验.新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农机 管理部门做好该产品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各区 ( 市)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将新产品补贴试点纳 入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要内容.每年1 1月底前,将农机购 置新产品试点补贴工作总结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附件:青岛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申报书 青岛市农业机械 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18年1 0月2 2日―5―附件 青岛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 试点产品申报书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