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0

150 m3 /t 甲基硫代磷酰氯

125 m3 /t 二甲基硫代磷酰氯

250 m3 /t 二乙基硫代磷酰氯

100 m3 /t 二甲基二硫代磷酸(盐)

20 m3 /t 有机磷农药 中间体 二乙基二硫代磷酸(盐)

20 m3 /t 敌敌畏(亚磷酸三甲酯法) 、敌百虫

1 m3 /t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草甘膦、二甲基一 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5 m3 /t 二乙(丙)基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5 m3 /t 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

5 m3 /t 生产车间或 设施废水排 放口(6) 敌敌畏(亚磷酸三甲酯法) 、敌百虫

15 m3 /t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150 m3 /t 草甘膦(7)

50 m3 /t 二甲基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120 m3 /t 二乙(丙)基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120 m3 /t

6 有机磷类农药 工业 有机磷农药 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

150 m3 /t 企业废水总 排放口 注: (1)制浆造纸、发酵酒精和白酒、啤酒、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排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无机磷化学、有机磷类农药工业冷却排水不计入总排水量, 但冷却排水出水应达到或高于当地受纳水体环境功能质量标准;

(2)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

80 %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

15 吨/吨(绝干浆) ;

(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 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

(4)无机磷化学工业指生产除磷肥以外的无机磷化学产品的工业;

(5)磷酸 及多聚磷酸产量以 85%H3PO4 计;

(6)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基准排水量是指单位产品的废母液排水量;

(7)双 甘膦、草铵膦及新有机磷化合物以分子量折算为相应当量的草甘膦,按此计算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 吨双甘膦、草铵 膦折算成草甘膦分别为 0.74 吨、0.85 吨) . DB51/ 2311―2016

6 4.3.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 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 为一个工作日. 4.3.7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i i = Q C C Y Q ? ? ∑ 基基总实(1) 式中: C 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 总――排水总量,m3 ;

Yi ――第i种产品产量,t;

Qi 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C 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总与∑Yi・Qi 基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 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 5.3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执 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企业间接排放时安装流量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采用电磁流量计, 原有计量装置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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