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1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2楼12/F,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Tel: +

852 2522

1122 传真 Fax: +852

2295 3106 网址 Website: www.

hkex.com.hk 电邮 E-mail: [email protected] 本所参考编号:CRO20141219-039 致:主板上市发行人(收件人:授权代表)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收件人:授权代表) 市场从业员 敬启者: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谘询总结》 我们今天刊发《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谘询总结》 ( 「 《谘询总结》 」 ) . 联交所於

2014 年6月刊发《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的谘询文件》 (「 《谘询文件》 」),就修订《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 中有关内部监控条文的建议谘询市场意见.谘询期於

2014 年8月31 日结束. 联交所共收到

57 份来自发行人、市场从业人士、专业团体、机构投资者及个别人士的 回应意见.联交所的建议获得广泛支持. 由於得到市场的广泛支持 , 联交所决定轻微修订并加以采纳 《谘询文件》 内所列的建议. 总括而言,《守则》的主要修订包括: ? 在适当情况下将风险管理加入《守则》 ;

? 界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角色与职责;

? 厘清董事会有持续责任监察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 有关发行人要每年检讨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并於《企业管治报 告》 内作出披露的要求,将由建议最佳常规 (即为自愿性质) 提升至守则条文 (即 「不遵守就必须作出解释」 ) ;

及?将发行人应设有内部审核功能由建议最佳常规提升至守则条文,而没有内部审核 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中环港景街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2楼12/F,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T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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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 3106 网址 Website: www.hkex.com.hk 电邮 E-mail: [email protected] 《守则》的修订将於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谘询总结》可於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p201406cc_c.pdf. 《守则》的各项修订载於: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up/Documents/mb_rmic_1601_c.pdf 及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gemrulesup/Documents/gem_rmic_1601_c.pdf . 有关的常问问题载於: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rulesfaq/Documents/FAQ_30_c.pdf.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4 年12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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