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10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5月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 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增建
1 台2蒸吨柴 油蒸汽锅炉、7 个10 吨搅拌罐、2 个80 吨金属储罐,1 台2蒸吨的蒸汽锅炉开始建设时间为
2014 年8月,
9 月份投入生产使 用;
7 台搅拌罐建成时间
2015 年1月,2 月投入生产使用,2 个80 吨储罐建设时间为
2015 年2月,3 月份投入生产使用, 扩建生产设备的投资额为柒拾贰万元,2 蒸吨柴油蒸汽锅炉未 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5月24 日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
2018 年5月24 日、2018 年7月23 日《清-1-远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 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
2018 年8月22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 听告〔2018〕8 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 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听告〔2018〕8 号)、2018 年8月22 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 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 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经查, 你公司扩建设备最后建成的
2 个80 吨储罐建成时间 为2015 年2月,被环保机关查处时建成已超过
2 年,根据《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 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
2 蒸吨柴油蒸汽锅炉未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 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
2 - 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 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 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未办理环保手续的生产设备立即停止使用;
2.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