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0

询问公司管理层等方式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 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2)事实依据 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股东简历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3)分析过程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秦森园林共有

10 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是否存在质押 及其它争议事项

1 秦同千 自然人股东 2,700.00 40.00% 否2朱卫峰 自然人股东 825.00 12.22% 否3陈冉 自然人股东 750.00 11.11% 否4秦焕根 自然人股东 725.00 10.74% 否5南通得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股东 472.50 7.00% 否6上海森欣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股东 400.00 5.93% 否 秦森园林 反馈意见回复

5 7 尹凤 自然人股东 337.50 5.00% 否8朱慧 自然人股东 236.25 3.50% 否9上海得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202.50 3.00% 否10 丁德应 自然人股东 101.25 1.50% 否 合计 6,750.00 100.00% - 主办券商核查了上述自然人股东的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及获取了相关的声明 及承诺, 确认公司自然人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 的情形. 主办券商核查了

2 名合伙企业及

1 名有限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及 有限公司股东对本公司出资的股东会决议以及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 同时查询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 认为公司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且均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存续, 不存在 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4)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 的情形,均具备股东适格性. 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 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复】 (1)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

查看公司的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权结构 图;

查看公司 三会会议记录 ;

查看一致行动承诺;

查阅律师出具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2)事实依据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图;

公司 三会会议记录 ;

一致行动承诺、 秦森园林 反馈意见回复

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3)分析过程 秦同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70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0.00%,该股 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4 年11 月18 日,公司股东秦焕根(秦同千之弟,持有公司

725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10.74%)出具《一致行动承诺》 ,承诺在公司今后的重大经营 决策过程中(包括历次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中) ,其将在与秦同千事前协商一致 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基础上,行使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因此,秦同千通过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及控制秦焕根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超过 50%,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认定秦同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 分、合法. (5)内容披露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之

四、公司股权结构 及主要股东情况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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