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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hk 网站 : https://www.mardep.gov.hk 编号:11/2018 香港商船资讯HONG KONG MERCHANT SHIPPING INFORMATION NOTE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 修正案 致: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商概要 本文旨在公布国际海事组织(IMO) 决议MSC.421(98), 并通知有关各方《SOLAS 公约》第II-1 章、第II-2 章、第III 章和附录的修正案将于2020 年1月1日生效.1. 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在2017 年6月15 日举行的第98 次会议上通过决议MSC.421(98), 对《SOLAS 公约》作出修正.有关修正案将于2020 年1月1日生效.2. 《 SOLAS 公约》第II-1 章、第II-2 章、第III 章和附录的重要修正包括下列各项:决议章/部分/条关注事项MSC.421(98) II-1/A/1 修订本章修正案的实施日期II-1/A/2 修订数个定义(船舯、吃水、最深分舱吃水等)II-1/B/

4、 B-1/5 至8修正分舱与稳性中有关客船破损稳性的规定II-1/B-1/8-1 收紧有关发生进水破损时重要系统有效运作和进水事故后的操作资料的规定II-1/B-1/5 删除标题现有注脚II-1/B-1/5-

1、 8-1.3 修订标题现有注脚所列参考资料II-1/B-2/9 客船和货船(液货船除外)双层底的规定第3段:加入施加于货船的特定规定,规定船上其他排水装置须具备与双层底等效的保护作用第6及7段:放宽有关没有双层底的货船承受船底破损能力的规定的适用范围第8段:修订假定船底破损范围的规定II-1/B-2/10 修订客船和货船(液货船除外)水密舱壁的规定II-1/B-2/12 新规定容许所有货船在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使用蝶形阀作为替代(MSC 在第98 次会议通过这项强制规定的同时,亦通过以IMO 通函(MSC.1/Circ.1567《 SOLAS 公约》第II-1 章第12.5.1 条修正案的通知)形式发出相关的非强制文书)II-1/B-2/13 客船水密舱壁的开口文字上的修改,"锅炉舱"一词改为含义较广泛的"机器处所".该词见于第11.1 段第一分句"凡由船员舱室进入机器处所,穿过水密舱壁用作装设管子或任何其他用途的围壁通道或隧道……" II-1/B-2/15 客船和货船外板开口第4段:乘客舱室舷窗盖可移规定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统舱;

第5.1 段:放宽禁止装设舷窗的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专门用于载货的处所第8.2.1 及8.4 段:对穿过外板的独立排水孔和水密装置的相关规定作文本修订II-1/B-2/16 至16-1 水密门、舷窗、舷门、装货门等的构造和初次试验第16.1 段:水密关闭装置的构造和试验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货船水密舱口第16-1.2 及16-1.3 段:限制有关通风管道的特定规定只适用于客船和滚装客船II-1/B-2/17 客船的内部水密完整性:于上层建筑内终止的空气管如并无装设水密关闭装置须视作未受保护开口的新规定II-1/B-4/19 破损控制资料:摒除客船在航行中水密门保持开启的可能性II-1/B-4/19-1 客船须进行破损控制演习的新规定II-1/B-4/20 修订船舶在装载完毕和离港前确定船舶稳性的规定II-1/B-4/21 修订第1及4段的文本,"操作演习"一词改作"操作试验"II-1/B-4/22 把IMO 通函MSC.1/Circ.1564《 经修订的在航行途中可开启的货船水密门导则》列作考虑因素的水密门新规定II-1/B-4/22-1 收紧载客36 人或以上客船浸水探测系统配备规定的适用范围II-1/B-4/23 作出轻微改动以更精确表达条文意思,令文意更连贯,例如第23.1 段的"whilst the ship is underway( 在航行途中)"改作"during navigation( 在航行途中)"II-1/B-4/24 新增以主管机关指定方式记录水密门需要开启或关闭的时间II-1/C/35-1 加入有关舱底污水泵装置的新规定,规管经IMO 决议MSC.421(98) 修正的《SOLAS 公约》第II-I 章第1条第1.1.1 段条文适用的船舶II-2/A/3.56 修订车辆运输船的定义II-2/C/9 窗的耐火完整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2020 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II-2/G/20 对装载车辆而车辆油箱内备有燃料供其自身推进用(特别是在货物处所内不使用其自身推进装置的车辆)的货物处所的消防安全规定作出澄清II-2/G/20-1 微调字眼,删除"的车辆处所",以便与新修正的"车辆运输船"定义相符,以及更清晰地述明有关车辆运输船载运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的储罐内备有压缩氢气或天然气供其自身推进用)货物的规定的适用范围III/A/1 修订本章修正案的实施日期III/B/30 客船须进行破损控制演习的规定III/B/37 在应变部署表加入在客船发生进水紧急事故时进行破损控制的特定职务附录修正格式E第3部分第3.1 项与格式C及P第5部分第3.1 项,加入多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装置的选择3. 有关上述IMO 决议MSC.421(98)及相关IMO 通函MSC.1/Circ.1564 的详情见于海事处网站(https://www.mardep.gov.hk/sc/msnote/msin.html) 本文的附件.4. 香港注册船舶的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商务须留意上述修正案,并据而行事.海事处航运政策科2018 年6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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