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0 |
3 3.7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 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 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 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 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 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 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生产装置与设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 生产装置与设施 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石化相关行业;
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生产装置与设施主要填写生产装置名称、生产装置编号、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 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及其他. 4.3.2 生产装置 按照工业小类分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 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合成纤维制造,各小类涉及的 主要生产装置以及公用设施见附录 A. 若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装 置、催化裂化装置,对二甲苯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吸附分离装置、歧化装置、芳烃抽提装置等. 若吸收、精馏、萃取、过滤、结晶、干燥、汽(气)提设施用于前序反应物料的分离精制,则 不单独填写,如丙烯腈生产装置的反应气吸收塔、吸收液精馏塔等. 4.3.3 生产装置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装置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 PU+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主要工艺 包括蒸馏(精馏)、裂化(减粘裂化、催化裂化、乙烯裂解、焦化)、加氢处理(加氢裂化、 加氢精制)、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共氧化)、分子重排(重整、烷基化、异构化、歧化、叠合) 、 制氢、羰基合成、水解、酯化、聚合、萃取、吸附、吸收、结晶、固液分离、干燥、纺丝、汽(气)
4 提、瓦斯回收及火炬、酸性气回收、有机液体储存、有机固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工业水 制水、蒸发、化学水制水、循环冷却水、制氮、制氧、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 4.3.5 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 1)GB
31570、GB
31571 和GB
31572 管控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如:酸性水 汽提塔、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罐等. 2)排出废气的生产或环保设施.如:催化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