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0 |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 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 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 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 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 旅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 免除.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
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 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 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
1 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 副职分别为
5 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
4 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
3 年;
(二)专 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
4 年、4 年、3 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 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 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保持 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 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参加社会组织 和其他组织及其活动,以及与军外人员的交往,应当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建立文职人 员宣誓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 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 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 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 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