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0 |
对于 留用检材/样本,由受理人编号,并签名确认;
d) 检材/样本被送检人当场取回的,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在送检材料移交情况记录 栏中记录移交情况;
e)检材或样本处置的约定,包括是否返还委托方、消耗性检材/样本的损耗等. 4.2.3.5 委托受理协议至少一式两联,第一联随卷宗保存,第二联交由委托方保 管或采用受理回执的形式告知委托方.委托登记若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应确保 委托方有途径查看登记情况. 4.2.4 特殊情况受理 4.2.4.1 当委托方提出超常规的鉴定需求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委托方了解鉴定 要求, 评审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组织委托受理协议的起 草和签订. 4.2.4.2 特殊情况受理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 a)风险与责任,包括:社会效应与法律责任等;
b)技术能力与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技术方法、标准物质、实验条件、检CNAS-GL024:2018 第4页共12 页2018年4月18日 发布 2018年5月1日 实施 材/样本的处置、经费、时间等;
c)保密;
d)根据鉴定结果提供鉴定意见和建议的要求;
e)委托受理协议变更、偏离或中止等. 4.2.4.3 在接受口头指令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对所有接受的要求或指令进行记 录,包括委托方要求、协议或指令的内容、日期和委托方代表的身份. 4.2.5 对于某些专业领域或鉴定项目,委托方可能向鉴定机构提供实施鉴定时应 予以考虑的外部信息(如案情、调查记录、人员信息、检材/样本状况、既往鉴 定、诊疗记录等)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执行程序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 进行确认.当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应告知委托方,并记录. 4.2.6 应保存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和合同执行 期间与委托方进行的相关讨论. 4.2.7 对于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中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委托方,且 取得委托方认可,并记录. 4.2.8 如果需要修改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要重复同样的受理和评 审过程,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有关人员. 4.2.9 由于技术、手续或者程序合法性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必要时,由鉴定机构 出具不受理说明. 4.3 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 4.3.1 鉴定方法包括: a) 国家标准(GB) ;
b)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
c) 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d)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
e) 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
f) 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 4.3.2 选择鉴定方法原则上按下述排列顺序选择: a) 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b) 国家标准;
c)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d) 委托方指定的方法;
e) 其他方法: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或者鉴 定机构制定的内部方法. 注:当使用委托方指定的方法时,鉴定机构应当评估人员、设备、环境等能力 CNAS-GL024:2018 第5页共12 页2018年4月18日 发布 2018年5月1日 实施 与资源是否满足方法要求. 4.3.3 鉴定机构应使用经过确认和验证、 现行有效的鉴定方法, 受控的标准方法, 并定期跟踪方法的时效性. 4.3.4 方法的验证 4.3.4.1 首次引用标准方法和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 导方法时,在应用于鉴定前应对方法的技术要素(人员能力、设备条件、环境、 方法设定条件参数的可靠性等)进行验证,至少要用已知物进行验证. 4.3.4.2 验证发现被引用方法描述不够详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时,应将详细操 作步骤编写成作业指导书,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 4.3.5 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 4.3.5.1 鉴定机构研制新方法时,应分析国内外现状,设计技术路线,明确预期 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该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以下要求: a) 对每个设计开发阶段制定阶段计划,以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物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