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事项约定
(一)代理服务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 号规定标准,以 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如下表: 采购额 货物类 服务类 采购额≤100 万元 1.2% 1.2%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