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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 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合和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双维投资、华叶投资、 中烟浙江省公司、万兴地产承诺:
一、自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红 塔证券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对于红塔证券提交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本公司取得(通 过吸收合并、划转、增资及股权受让等方式)的红塔证券股份,本公司承诺自持 股日起
60 个月内或自红塔证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红塔证券回购该等股份.持股日按照 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三、红塔证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红塔证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对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红塔证券股票,在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 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红塔证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红塔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红塔证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