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8-01 |
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 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 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上,本标准将徐州市、连云港市划入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1.0.4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甲类公共建筑 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65%,乙类公共建筑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 减少50%. 1.0.5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4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 2.0.5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
2 K) 2.0.6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
2 K). 2.0.7玻璃窗遮阳系数(SC)su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 2.0.8综合遮阳系数(Sw)integrated sunshading coefficient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玻璃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 阳系数(SD)的乘积. 2.0.9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formance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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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10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 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1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
3 /h). 2.0.12耗电输热比(EHR)tatio of electricr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 输送能效比(ER)t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 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5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 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16 设计建筑 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3建筑及建筑热工设计 3.1公共建筑分类 3.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江苏省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二类: 1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
2 ,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 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 ,大于5000m2 ,且采用中央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 2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
2 ,或大于等于20000m2但不设置或仅部分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2一般规定 3.2.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利用自然通风;
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 冬季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3.2.2单体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当地最佳朝向. 3.3建筑设计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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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3.1建筑物的体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2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夏热冬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3.2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下列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 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
采用活动外遮阳时 ,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3.3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 衡判断. 3.3.4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在每个独立开间应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3.5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94中规定的4级. 3.3.6建筑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94规定的3级. 3.3.7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宜采取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 准附录C确定. 3.3.8建筑物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冬季内表面温度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外墙与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应大于35℃. 3.3.9设有中庭的建筑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3.10建筑物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3.3.11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 3.4建筑热工设计 3.4.1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4.1-1,3.4.1-2,3.4.1-3,3.4.1-4,3.4.1-5,63.4.1-6的规定,其中外 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加权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 衡判断.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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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5细部构造和特殊部位的设计 3.5.1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公寓楼等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其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均应按外围护 结构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在确保使用功能空间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其开敞式楼梯间、卫生间的 外墙可不作保温处理. 3.5.2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m2)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 等无采暖空调要求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好屋顶、墙体(含门窗)的保温隔热设 计. 3.5.3凡附建于公共建筑内的无采暖空调要求的设备用房、服务用房、库房,当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 影响公共建筑其余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时,该独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可以不做保温隔热处理.否则 应与公共建筑部分统一处理,以确保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3.5.4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2.0W/(m
2 K). 3.5.5符合上述条件,允许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 3.6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3.6.1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商铺;
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物;
3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 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
4具有居住性质的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
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
6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3.6.2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全部或大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商铺(底层商铺 上部居住或辅助用房);
2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3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 3.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7.1分别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与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 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 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 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7.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3.2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 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时,参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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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3.7.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 3.7.4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4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采暖空调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用户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 定. 4.1.2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3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4.1.3-2的规定.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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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1.4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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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2采暖 4.2.1应根据建筑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是否设置集中采暖 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2.2集中采暖系统形式应能保证分室(区)调节室温,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分区热计 量. 4.2.3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各分支路,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采取适当的水力平衡措施. 4.2.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在选配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 明中.EHR值应符合式(4.2.4)要求: 4.2.5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4.2.6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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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2.7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 4.2.8采暖系统的暗装管道及附件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或按附录E选用. 4.3通风与空气调节 4.3.1公共建筑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房间的通风换气,宜采用自然通风,以缩短需要空调的时间. 2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分,应采用局部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