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1

4 ―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 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 ;

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未列入工商异 常名录或 黑名单 .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 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 ,资产无其他法律风 险,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 黑 名单 . 4.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 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 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

3 年. 5.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6.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需要,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 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用于出租仓容规模,原则上东北三省一区 不低于

1 万吨,小麦主产区不低于

6000 吨,南方稻谷产区不低 于4000 吨.配备必要和适用的烘干设施及称重、输送、清杂整 理、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设备,具有粮食水分、质量等级等满 足收购要求的检验设备、 仪器, 以上设施设备也可由承租方提供;

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7.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 不得位于低洼易涝、 行洪区, 库区及周边

1 千米内无易燃、 易爆、 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

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 ―

5 ― 全覆盖且功能正常;

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

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 有关部门验收. 8.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和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 售出库期间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

5 名在职工作人员, 具体 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 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

检化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且 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

4000 吨 粮食不少于

1 人,且每个租赁库点不少于

2 人的标准,由承租企 业直接派出包括熟悉储粮安全等业务的管理团队, 负责日常粮食 保管工作. 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 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备查. 承租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合理确定租 赁社会仓容的规模和库点. 中央粮食企业在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 没有直属粮库的,在具备法人管理团队和完全承担风险的情况 下,可以租赁当地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 2.同一库点同一收购年度不得接受不同承租企业委托开展 租仓收储活动, 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 (市) 行政区域. ―

6 ― 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审定. 3.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 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地方骨干企业名单由地方政府推 荐,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 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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