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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J98 备案号:45151-2015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T300―2015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boiler room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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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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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C
01 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6/ T300―2015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使用管理
3 6 检查评价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蒸汽锅炉运行操作记录.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热水锅炉运行操作记录.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有机热载体锅炉运行操作记录
1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1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蒸汽、热水锅炉自行检查记录
1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有机热载体炉自行检查记录
15 DB46/ T300―2015 II 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宏、邢谷贤、云晗、秦成、王试元、马家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46/ T300―2015
1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管理、检查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房.本标 准不适用于电网企业的发电锅炉的锅炉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12145 火电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DL/T
794 火力发电厂化学清洗导则 DL/T
1052 节能技术监督导则 DB46/T
180 工业锅炉节能技术规范 DB46/291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使用单位 具有锅炉使用、管理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锅炉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有合同 (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使用权利的管理者. 3.2 工业锅炉 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MPa 的锅炉. 3.3 电站锅炉 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DB46/ T300―2015
2 3.4 有机热载体 作为传热介质使用的有机物质的统称. 3.5 D 级锅炉 a) 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P 为表压,V 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b) 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t 为额定出水温度);
c) 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炉,Q≤0.1MW(Q 为额定热功率). 3.6 作坊 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锅炉房设计、建造、布置应符合 GB
50041 的有关规定,一般应符合自然通风的要求. 4.2 工业锅炉一般不应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锅炉房应具有可靠的防风、防雨、防水措施等,并且 燃油(气)锅炉的锅炉房应具有可靠的通风设施或措施. 4.3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4.4 锅炉房一般不应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楼层中间或顶层.由于条件 限制确需设置的,应符合 GB
50041、GB
50016 等有关规定. 4.5 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节 能减排特性、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其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6 新建或者改建的锅炉房,应提供以下加盖有安装单位公章的资料: a) 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相关建筑物距离的图纸;
b) 热水锅炉的热水循环系统设计图;
c) 有机热载体炉的工艺管网系统图;
d) 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 4.7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的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 履行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4.8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4.9 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按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 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 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10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当准备以下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合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c) 锅炉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d) 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e)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f)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g) 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h)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i) 承租方与出租方鉴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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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4.11 锅炉进行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 办理变更登记. 4.12 锅炉报废时, 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 予以注销. 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4.13 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作坊在用的锅炉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
1 年一次. 4.14 锅炉应进行水(介)质处理检验, 水(介)质处理检验不合格的锅炉, 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整改,确保锅炉系统的安全运行. 4.15 工业锅炉的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 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 1mm 以上,或者锅炉受热面 有严重的锈蚀,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化学清洗,并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电 站锅炉的化学清洗应符合 DL/T
794 的要求. 4.16 锅炉系统节能改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影响锅炉系统的安全运行. 4.17 使用单位应对停(备)用锅炉进行维护保养,停(备)用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以水为介质的锅炉, 一般应采用干式保养.
5 使用管理 5.1 使用单位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对锅炉房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a) 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b)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 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c) 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锅炉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
d) 定期召开锅炉安全会议,检查、督促锅炉安全工作;
e) 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5.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主要职责有: a) 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b) 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c)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d) 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e) 建立锅炉安全及节能技术档案;
f) 组织开展锅炉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g) 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h) 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i) 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j) 检查锅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及时向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 反映有关安全问题, 消除安全隐患;
k) 纠正和制止锅炉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l) 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m) 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