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1 |
2 类标准.
5、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
3 和综合利用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包装废物 (PAM (聚丙烯酰胺) 、 PAC (聚合氯化铝) 、 FeSO4・7H2O、乙酸钠外包装袋及磁粉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不得外 排;
栅渣、砂渣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污泥须妥善处置. 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修 改单要求. 项目产生的化学药剂(PAM(聚丙烯酰胺) 、PAC(聚合氯化铝) 、 乙酸钠、FeSO4・7H2O)废弃内包装袋为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按 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 物暂存库,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 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 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 置事故水池,接收消防排水及其他事故状态下的排水;
在雨水排放口 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部水 体.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其主体工程方可投 入正式生产.
五、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由昌乐县环境保护局城区所负责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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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 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