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1 |
3 ― 查委任单位代表和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 AP-183-AA-2014- 03)、2016 年5月4日生效的《 自制航空器、套材组装轻型运行类 航空器、航空比赛和展览航空器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 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 AP-183-AA-2016-04)、1994 年3月1日生 效的《民用航空测试设备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 ( AP- 183-05)和2008 年2月19 日生效的《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委任单 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AP-183-AA-2008-07)撤销.
2 委派和授权 2.1 主管部门 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和授权是指主管部门对委任单位代表候 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为其颁发委任单位 代表文书并批准工作手册确定其授权工作范围.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以下简称适航司) 对委任单位代 表的委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委任单位 代表的资格审查、委派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审查、委 派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 (a) 确定主管人员;
(b) 负责对推荐的工作组成员的资格进行评审;
(c) 负责委任单位代表文书的颁发、重新颁发、换发、暂停或 终止;
(d) 负责对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手册进行评审及批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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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 负责对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管理;
(f) 负责对委任单位代表的年度工作报告(附录 4)进行评审;
(g) 建立和管理委任单位代表档案. 主管部门应为委任单位代表的管理工作指定主管人员. 主管 人员的职责包括: (a) 接收和评审申请资料;
(b) 评审申请人的资格和授权范围,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c) 监督和检查工作组成员的培训情况;
(d) 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2 资格 2.2.1 通用资格要求 向主管部门申请委任单位代表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 如下条件: (a) 具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行使所申请授权的职责;
(b) 熟悉与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相关的民航行政机关的要 求、流程和程序;
(c) 具有足够的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的相关经验. 2.2.2 人员资格要求 每个委任单位代表在其委任工作组内应当有以下人员: (a) 至少一名工作组组长,应由负责委任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的单位领导担任,对满足本程序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此支配本单 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 ―
5 ― (b) 由行使其授权职责所需的工程、试飞或者制造检查等专 业人员组成的团队. 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判断符合性、确认制造符 合性、确定适航性、为颁发适航证件或者批准进行检验所需的经验 和专业知识. 各类专业人员应满足《AP-183-01》 程序第 2.2 节中 规定的相应类别委任代表资格要求. 2.2.3 专用资格要求 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专用资格要求见本程序第 5.3 节.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的专用资格要求见本程序第 6.3 节. 型号审定委任单位代表的专用资格要求见本程序第 7.3 节. 生产许可委任单位代表的专用资格要求见本程序第 8.3 节. 2.3 委派和授权流程 2.3.1 申请前的工作 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应在申请前明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 2.2 节规定的申请资格,并向主管部门确认是否有委派意愿. 2.3.2 申请 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应向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文件: (a) 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书(附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