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1 |
142 号总 局令)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2011 年国家认监委
23 号公告)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 (国认注[2011]61号) 4.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5.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7.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13 ― 8.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9.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3.2.5 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1.GB/T27320-2010 《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标准 2.欧盟议会与理事会第 EC 852/2004 号规章 3.欧盟议会与理事会第 EC 853/2004 号规章 4.美国(21CFR Part 110)食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 5.美国(21CFR Part 113) 《热力杀菌-密封容器包装的低酸性食品》 6.美国(21CFR Part 123) 《水产品安全卫生加工和进口规程》 7.美国联邦法典第九卷《联邦肉类检验法》 8.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 9. 《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卫生要求》 ―
14 ― 附件一 考场纪律及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
一、考场纪律 考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 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 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一)考生应重道德、讲诚信,互相尊重.
(二)考生应携带《准考证》等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准考证号(座位号) 入座.将《准考证》等相关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
(四)考生进入考场除考试用蓝、黑签字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 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 、 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 关的物品.
(五)考生在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座位号等信息.
(六) 考生应使用蓝、 黑签字笔作答, 不得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题. 考生应将答案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未在试卷指定位置作答的答案,均视为无效答案, 不记成绩.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
15 ―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 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考 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八)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 提出离场, 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 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
(九)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考试用标准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 材料带出考场.
二、违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