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1 |
2 曹志远先生 高级议会秘书 (4)2 陈慧青女士 议会秘书 (4)2 李宝珍女士 行政事务助理 (4)1 温淑英女士 经办人/部门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 立法会CB(4)534/12-13(01) 、 CB(4)552/12-13(01) 、 CB(4)571/12-13(01) 及CB(4)595/12-13(02)号文件 ] 委员察悉民政事务局就 有 关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的周年检讨 提 供的文件[立 法会经办人/部门8CB(4)534/12-13(01)号文件 ]. 2. 委员亦察悉陈家洛议员於2013年 4月 8日建议讨论 订 立档案法及公开资料守则 的 来函[立 法会CB(4)552/12-13(01)号文件 ]. 3. 应主席之请,谭耀宗议员以政制事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表示,考虑到此事属政制事务委员会 的职权围,他同意将此事转介该事务委员会跟进.(会 后补注U陈家洛议员於2013年 4月 8日建议讨论 订 立档案法及公开资料守则 的 来函已於2013年 5月 2日随立法会CB(2)1061/12-13(01)号 文件送交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 ) 4. 就郭荣铿议员於2013年 4月 16日建议讨论 对 收费表作出调整 的来函,主席回应时建议,应将此事纳入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一览表,委 员表 示同意. 5. 应主席之请,梁国雄议员及黄毓民议员表示,他们建议讨论有关司法机构由聆案官处理法庭 案件的安排,并引述他们於2013年 4月 22日的来函[立 法会CB(4)595/12-13(02)号文件]所 提述的一宗由聆案官处理的上诉个案.黄议员亦表示,该个案 夹附的附录所载的背景资料对委员t解有关事宜实质而有用,他不明白为何主席没有将该个案夹附 的附录转交秘书处,以供在是次会议席上提交委员 省览. 6. 主席回应时表示,在公共申诉办事处的安排下,她出席了与黄毓民议员及梁国雄议员在2013年 4月 22日举行的个案会议,并获得有关个案的相关资料.然而,她 认为该个案夹附的附录数量 浩繁,若委员拟向事务 委员会主席提出有关事宜, 应先摘录相关的文件, 并将之夹附於他们的函件. 7. 郭荣铿议员不认同事务委员会应讨论有关司法机构由聆案官处理 法庭案件的安排.他表示, 必须尊重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而事务委员会应避 经办人/部门9免介入司法的运作.不过,若 个别委员认为此举属 恰当,他建议事务委员会可检讨司法机构处理针对 法官行为的投诉的现行机制. 8. 廖长江议员表示,鉴於梁国雄议员及黄毓民议员的来函所提供的资料有限,若事务委员会决 定讨论有关司法机构由聆案官处理法庭案件的安排,他对此有所保留. 9. 谭耀宗议员认为,由事务委员会处理针对法官行为的个别投诉个案,并不恰当.谭议员表示,在作出决定前,委员应获提供有关事宜的进一 步资料,并有足够时间细阅相关文件. 10. 主席总结,有关事宜应押后至下次例会讨论,以待梁国雄议员及黄毓民议员提供进一步的资 料.II. 下次会议 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4)571/12-13(02)及(03)号文件]11. 委员同意在2013年 5月 28日 (星 期二)下 午 4时 30分举行的下次例会上,讨论政府当局建议的下列事项 ?? (a) 父母均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人而在香港出生的儿童的居留权问题;
及(b) 性罪行案件的处理. 12. 关於 父 母均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人而在香港出生的儿童的居留权问题 一事,主 席表 示,律政司司长及保安 局的代表将获邀出席会议, 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计划如何跟进此事.按2013年 3月 26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商定,并经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同意,保 安事务委员会委员 及其他议员均会获邀出席2013年 5月 的例会,以讨论此事. 经办人/部门10 13. 关於 性 罪行案件的处理 一 事,葛佩帆议员建议邀请代表团体出席2013年 5月 的例会,就政府当局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发表意见,委员表示 同意. 14. 为预留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主席建议将2013年 5月 28日例会的会议时间由下午6时 30分延长至下午 7时30分,委员 表示同意. III. 在香港提供的调解服务 [ 立法会CB(4)321/12-13(05) 及CB(4)571/12-13(04)号文件 ] 代表团体的意见 15. 主席表示,她在一间本地大学教授法律但并非教授调解. 16. 应主席之请,下列36个代表团体就在香港提供的调解服务发表意见 ?? (a) 香港调解仲裁中心 (b) 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有限公司 (c) 民主建港协进联盟 (d) 建造业议会 (e) 香港公教婚姻辅导会 (f) 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 (g) 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 (h) 承平专业调解事务所 (i) 云彩顾问有限公司 (j) 香港专业培训人员总会 经办人/部门11 (k) 固堤建筑测量及顾问有限公司 (l) 复和综合服务中心 (m) 社会发展研究总会 (n) 调解发展研究总会 (o) 香港建筑业仲裁中心 (p)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q) 循道卫理中心 (r) 仲良集团有限公司 (s) 香港家庭福利会 (t) 香港建筑师学会 (u)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v) 克力思 (香港)有限公司 (w) 香港和解中心 (x) 民主党 (y) 香港认可调解员学会 (z) 香港测量师学会 (aa) CEDR太平洋中心 (bb) 香港树仁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 (cc) 香港营造师学会 (dd)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ee) 香港调解会 (ff) 香港大律师公会 经办人/部门12 (gg) 专业调解及谈判学会有限公司 (hh) 专业和解顾问中心 (ii) 香港调解联盟 (jj) 香港调解专业雇员总会 17. 委 员并察悉下列团体所提交的意见书 ?? (a) 特许仲裁学会 (东亚分会 ) (b) 香港工程师学会 (c) 香港律师会 各代表团体的意见摘要载於附 录.讨论18. 关於订定划一的调解员资格评审制?方面,郭荣 铿议员 表示,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 公司(下 称 调 评会 )应回应各代表团体共同关注的事宜. 19. 白仲安先生以调评会主席的身分回应时表示,他已察悉各代表团体在是次会议上所提出的意 见,并会与调评会的理事会成员讨论有关事宜.他向委员保证,在订定划一的调解员资格评审制?时,各持份者的意见均 会获充分考虑.t解, 只有少数海外司法管区设有单一的资格评审组织,全权负责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工作,而这个现象 背后是有实际的理由.鉴於调评会是於2012 年 8月 28日成立后才开始运作,调评会仍需处理大量筹备工作.尽管如此,由於调解服务於香港仍在发 展,加上调解服务提供者的善意,对於调评会能够 与律政司及各持份者合作,订定划一的调解员资格 评审制?,使市民及香港调解服务界整体受惠,他 对此感到乐观. 经办人/部门13 20. 邓家彪议员认为,虽然调解服务界大力支持成?一个单一资格评审组织,但事实上,调评会 的理事会只包括4个 创会成员(即 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 称 仲 裁中心 ) 及香港和解中心 (下称 和解中心 ))的代表,这是令人关注的地方.他 担心调评会订定的新资格评审制 度会极为重视调解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要求,以致 许多不具所需资格的执业调解员不能继续执业,而使用调解服务的收费亦会增加.此外,邓议员询问,在调评会的资格评审制度实施后,按义务性质 提供服务的社区调解员的执业会否受到影响.另外,邓议 员亦关注到,如调评会成为香港的法定调 解员资格评审组织,而律政司把更多纠纷个案交予 调评会的会员处理,调解服务的提供便不会再有竞 争.就此方面,虽然调评会目前是独立运作,但邓 议员亦促请律政司密切留意调评会日后的发展及运作. 21. 锺国斌议员认为,由於调评会尚未订立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准则,应 作出安排以便现有的调解 培训课程能够配合新的资格评审准则.锺议员察悉,调评会的理事会成员主要来自法律专业及仲裁 团体,他关注到,调评会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就各种不同类别的纠纷 (例如土地交易、专业/ 医疗疏忽及家事)而 进行的调解有效履行其规管及纪律职能.锺议 员亦忧虑到,调评会日后招收会员 所采用的准则,会偏袒法律专业界. 22. 麦美娟议员表示,调解过程有异於诉讼过程,后者需要有法律代 表,因此涉及较高的费用. 麦议员认为,尽管资格评审对於确保调解员的优良 质素十分重要,但 资格评审准则不应成为并无正式 接受法律教育的执业调解员的障碍.她 促请律政司 监察调评会订定资格评审制度的工作及其日后运作,以确保认可调解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