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1 |
结案1420件,执?行?结案率 70.1%,同?比增?长23.4%;
执?行?到位率57.9%,同?比提 ?高17%;
案件终本率28%,同?比下降5.6%.
6、结案?方式.实体案件判决1099件,调解636 件,撤诉467件.判决后上诉288件,改判39件,?二审 改判发回率13.5%,较上年?有所下降.执结案件中, 执?行?完毕460件,终结执?行?83件,终结本次执?行?268 !4 件,强制执?行?2件,?自动执?行?6件,恢复执?行?31件. ?
二、案件管辖及内部分?工
1、管辖范围.根据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 案件范围的通知》,我院负责管辖?自四川宜宾市合江 ?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 ?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管辖区域跨越四川、重庆、湖 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七省市.2016年?8?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施?行?后,我院管辖范围涵盖四川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 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
2、?长江?支流案件管辖案件类型变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 和案件范围的通知》规定,我院负责审理??长江?支流?水 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 船舶扣押和拍卖、涉外海?事海?商六类案件.《最?高?人!5 ?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 着我院对于?长江?支流?水域的管辖范围不?再限于上述六 类案件,覆盖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中所规定 的全部案件类型.
3、涉及?长江的环境资源案件.为加?大?长江流域 ?水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上级法院批准我院单独设?立 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 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我院负责审理?四川宜宾市合 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流发?生的污染 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 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院管辖湖北?省 内?长江?干线及?支流?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湖北?省 外?长江?干线及?支流?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暂时不?由我 院管辖.
4、海?事?行?政案件.为加强?长江海?事?行?政审判?工!6 作,我院专?门设?立了??行?政合议庭,负责审理??长江?干线 及?支流发?生的海?事?行?政案件.
5、内部机构设置及分?工.员额制改?革之后,我 院共成?立了?11个审判团队,其中院本部6个,包括海? 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合议 庭、执?行?庭、?立案监督庭;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长 江沿线共设?立五个派出法庭,包括重庆法庭、宜昌法 庭、南京法庭、常熟法庭、南通法庭.具体管辖分?工 如下: 海?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我院管辖范围内所有海?事侵 权案件;
海?商审判庭负责审理?芜湖(不?含)?至武汉区段?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我院管辖范围的污染通 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 件私益诉讼案件,以及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 !7 ?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合议庭负责审理?我院管辖范围内的海?事?行?政 案件;
重庆法庭负责审理?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湖北?巴东 ( 不? 含)区段?长江?干线及?支流海?商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