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1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 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发表了意见.项目小组已按 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格 式要求,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制作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挂牌前拟披露的信 息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时间满两年;

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合法合规;

爱建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开转让推荐报告

3 综上所述,华汇能源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七位内 核成员经投票表决,七票同意、零票反对,同意本公司推荐华汇能源进入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华汇能源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华汇能源符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成立于

2006 年5月17 日,由华汇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华汇 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红梅、施明华、徐建阳、陆伟岗、王永光和牟永 春发起设立.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绍兴远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5月16 日出具了绍远大会验字【2006】第059 号《验资报告》 ,确认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 其中以货币出资 2,000 万元.2006 年5月15 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2006 年5月17 日,华汇能源在浙江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

330000101187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华汇能源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验资等相关 程序,股东出资已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公司自设立以来,经营管理正 常,各项合同均依约履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的情形. 华汇能源成立时间为

2006 年5月17 日,至今公司存续已满两年.因此,公 司满足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的要求.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公司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D44)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 4754-2011) ,公司属于电 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蒸汽、电力生产及供应. 浙江华汇能源环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开转让推荐报告

4 2014 年度、 2015年度,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85%、 97.25%,主营业务明确.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并且公司不存 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 能力的相关事项.基于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公司有 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因此,公司满足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的要求.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自成立以来,已逐步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制 度,形成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 结构.目前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等.公司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规范运作,未出现违法 违规情形.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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