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1 |
第七章第五十七 条第一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的" 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工具,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的规定.另据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自由裁量标准 的规定.我局作出处罚如下: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商标标识.
2、 罚款 359671.98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 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辽阳银行建设支行太子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缴款 专户:700041512609998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款第
(一) 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
(三) 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辽宁省灯塔市人 民法院(地址:辽阳市灯塔市中兴路
456 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 执行. 辽阳市太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