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1 |
(二)雇主意外责任险: 1. 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以下之规定 每一个人体伤或死亡:500 万元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3-19-005
6 每一事故体伤或死亡:2,500 万元 保险期间内最高赔偿责任:5,000 万元 2. 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2,000 元
(三)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 : 1. 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以下之规定 每一个人体伤或死亡:500 万元 每一事故体伤或死亡:2,500 万元 每一事故之财物损害:500 万元 保险期间内最高赔偿责任:6,000 万元 2. 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5,000 元3. 附加邻近财物附加险: 保险金额:每一事故不得低於
500 万元,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之保 险金额不得低於 1,000 万元.每一事故自负额不得高於
10 万元. 4. 本保单之承保围应含「乙方因执行本契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台 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伤亡之赔偿责任.」
(四)上述雇主意外责任险及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应 符合下列事项: 1. 保险期间应涵盖本契约期间,随工期延长而延长,保单应列明甲方、 乙方及其次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 2. 保单应加注: 「本保单之任何变更或提前终止,未经取得台湾高速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者,不生效力.」 3. 保单中对於限缩承保围或与契约无涉或已不符时宜之附加条款应 予删除,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条款: 『恐怖主义除外附加条款』 、 『电 脑年序转换除外不保附加条款』…等.
二、 乙方应使上开保险於开工日前生效,并於开工日前提送雇主意外责任险、 公共意外责任险(或营缮承包人意外责任险)等之保单正本及收北竟 甲方审核,否则甲方有权不办理任何契约付款.
三、 乙方未按本契约之规定办理保险,倘遇有意外事故发生时,应由乙方负全 部责任,乙方应使甲方免於受前述事故求偿之主张,否则乙方应对甲方负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M3-19-005
7 损害赔偿责任.
四、 在契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之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自负额、保 险不赔或超过保险金额部分,全部由乙方负担.
五、 除本条第一项所规定之保险外,乙方应视履行契约之需求,额外投保必要 保险以承保执行本契约之其他风险或责任.倘未投保而遇意外事故发生 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转让、转包禁止
一、 乙方不得将本契约之权利、义务为让渡、移转或其他处分,亦不得将契约 转包.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其应 为之工作.
二、 甲方履约代表於契约期间如认为分包商之工作未符合契约要求,得要求乙 方更换,乙方应即办理.
三、 甲方得将其依本契约所享有之权利与应尽之义务转让予第三人承受,乙方 不得拒绝承认. 第十三条 罚则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未能按契约约定期限内完工,或乙方工作经甲方 认定不符契约要求,经限期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仍未於该期限内改善完成者, 每逾期一天须支付甲方契约总价千分之
1 之惩罚性违约金,上限为契约总价百 分之 20.上述违约金得自甲方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乙方因履行本契约而知悉或取得甲方之任何资讯,乙方应负保密义务,不可任 意泄漏,否则应负法律责任.本契约期满、终止或解除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乙方并应使其执行本契约之人员负同一义务.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条款(本契约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