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12 |
6 条承保的损失或损害造成的, 或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 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 此种自动终止, 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 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或在定期检验过期的情况下,船级社未同意延期进行此种检验时, 才生效. 5.2 自愿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变更新的管理人,光船出租或被征购、 征用,但如果船上载有货物且已从装货港开航,或在海上空载航行,经被保险人要求,此种 自动终止应延迟,直至船舶继续其计划航程,载货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为止,或空载船舶到 达目的港为止.不过,如果征购、征用未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无论被保险船 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此种自动终止将在被保险船舶被征用或征购后
15 天生效. 净保险费按日比例退还, 但以在本保险保险期间或其延展期间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为 条件,不论全损是否由本保险承保危险造成. 第6条危险 6.1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或推定)全损: 6.1.1 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
6.1.2 火灾、爆炸;
6.1.3 来自被保险船舶外部的人员的暴力盗窃;
6.1.4 抛弃;
6.1.5 海盗行为;
6.1.6 与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或港口设备、设施接触;
6.1.7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6.1.8 装卸或搬移货物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6.2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船舶的(实际或推定)全损 6.2.1 锅炉爆炸、机轴断裂、或者机器、船体的潜在缺陷;
6.2.2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的疏忽;
6.2.3 修船人或租船人的疏忽,如果此种修船人或租船人不是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6.2.4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欺诈恶行;
6.2.5 与航空器、直升飞机或类似物体,或从其上坠落的物体触碰. 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 船东、 管理人或船技主管或其岸上管理人员未 谨慎处理所致. 6.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水员拥有保险船舶股份的,也不视作本第
6 条意义上的 船东. 6.4 本保险承保: 6.4.1 共同海损、救助和救助费用之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可以获得补偿但未获全额补偿 部分. 其产生是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 (或在理赔过程中按承保船体和机器保险的法律、 惯例或条款要求予以扣减后减少了的价值) 与在分摊共同海损、 救助或救助费用时采用的被 保险船舶价值之间存在差额,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该差额的比例, 或当承保额外 责任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该差额时, 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该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 承担 责任. 6.4.2 施救费用之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可以获得补偿但未获全额补偿的部分.其产生是 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与为确定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的补偿额采用的船舶价值之间存 在差额,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该差额的比例, 或当承保额外责任的保险金额总和 超过该差额时,保险人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该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责任. 6.4.3 (3/4)碰撞责任之根据船体和机器保险中协会 3/4 碰撞责任条款和姐妹船条款可 以获得补偿, 但未获全额补偿的的部分, 其产生是由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