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2 |
9 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逾 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李群、 钟桂林、 柳州泉皓劳务有限公 司、 李展芳、 陈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 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桂0202 民初
2754 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 书、 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文 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 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
2018 年1月22 日 下午
15 时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 审理此案, 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王元结、 洪华益、 李金泉、 方明珠、 苏宝 华、 陈凤娇: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区农村 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202 民初79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本判决书, 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 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巫强、 广西弘松金融服务公司: 本院受 理原告韦艳林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