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2 |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章程》 、 《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 3-1-1-5-5 迪森股份
2011 年5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0 年5月18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议案》 、 《关 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首发相关的议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迪森股份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授权程序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内 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法》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 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4、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尚须经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