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2 |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5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5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 《北京恒 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 《北 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 关公告,并于
2018 年5月7日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
2018 年5月7日至
2018 年5月16 日,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至
2018 年5月16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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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 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 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 《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 《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存在公司监 事、 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及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