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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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哈佛法律评论》 第$&
期同期刊登了哈特和富勒的论文 (-D 2D 7D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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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90%) , 从而拉开了哈特与富勒之间这场发生在 !E 世纪最为著名的学术论战的序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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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为了系统回应以富勒为代表的批评者的质疑, 哈特的代表作 《法律的概念》
1 2)3) 问世, 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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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年, 富勒的代表作 《法律的道德性》 (:,-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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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 问世, 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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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哈佛法律评论》 刊载了哈特对 《法律的道德性》 一书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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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富勒在 《法律的道德性》 再版时回应了哈特等人的质疑. 此后数十年间, 以两人论战为核心, 一大批 学者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持续而深入的辩难与论争, 形成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义上来说,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是协调的……然而, 就所有法律规则的社会影响范围来说, 其重要性 并不像道德规则的地位那样突出. #$% $&
$ 二是改变的人为性. 道德规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具 有较强的稳定性, 其改变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而且往往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可以通过一定的 程序有意识地人为创立、 废除或修改, 显然, 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 改变和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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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罪过的可豁免性. 道德的罪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偿而获得豁免. 而在法律领域, 即便完全弥 补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但想要由此获得豁免仍旧非常困难, 在所有的法律规定中, 对罪过免责的采 纳都会受到不同方面的诸多限制 #$% $&
. 四是形式的强制性. 道德强制的形式往往是通过让人感到羞耻感、 罪恶感而起作用, 具有内在的强制性;
而法律的强制形式显然不是这样, 它通过威胁、 恐惧或利诱来施 加, 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法律强制的典型形式的确可以说是由这些威胁构成的 #$% $&
( . 鉴于这四个方面 的区别, 哈特才主张区分法律与道德, 而且只有将法律与道德分离开才能保持法律的独立地位和法律规 范的清楚明晰. 哈特认为, 法律独立性的前提是与道德相分离. 为了不将法律视为道德的附庸或婢女, 法律只有与 道德彻底分开, 才能 将法律从仍旧缠绕着法律的道德僵尸中解放出来 #)% . 从历史发展来看, 在传统社会 中法律与道德往往纠缠在一起. 从古希腊到近代欧洲,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都是道德要求, 甚至在 腐朽的中世纪, 僵化的神学道德更是成为制定法律的唯一依据 (从而严重扼杀了人性) . 正是因为如此, 文艺复兴以来的法学家强烈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也唯有与道德相分离, 才能让法律获得自身的独立 地位, 才能促进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 因此, 哈特认为,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尽管或多或少会受到道德的影 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必须与道德保持一致, 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 尽管在事实上往往 如此,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 $*) . 哈特坚持认为实证主义传统是正确的法学方法论, 因为这一方 法能够保证法律的独立和理论的清晰. 一方面, 在缺乏宪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我们不能仅 仅因为一个法律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 就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