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2 |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
2 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 的各部门.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 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 录):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 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 通过认证. 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
3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 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 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5.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 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 项目. 16.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 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 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