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2 |
16 17 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非经许可,公司、商号 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之特 性及功能. 第十四条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
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 继续使用. 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 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 电机设备之干扰. 备注 1. 各项规格若有误差,以实际产品为依. 2. 载波频率围、输出功率、最大偏移度等以各国电波法规 为依. 佩戴式发射器 佩戴式发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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