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2 |
本 次修订旨在解决部分利益相关方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IFRS 9)及即将推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不同执行日期的 担忧. 理事会于2014年7月颁布了IFRS 9完整版.IFRS 9明确了金融工 具确认与计量的要求,以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与计量》 (IAS 39) ,该准则自2018年1月份生效并准许提前采用. 理事会计划替代 IFRS
4 的方案已进入最后收尾阶段.但是,理 事会计划将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期大致定在该准则颁布后的三年 左右.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强制执行的最早日期将晚于 IFRS
9 的 实施日期. 部分利益相关方,特别是保险公司及其代表机构,建议理事会应 当允许保险公司推迟执行 IFRS 9,以将 IFRS
9 的实施日期与新保险 合同的实施日期相匹配 (例如给予保险公司暂缓实施 IFRS
9 的豁免 权).他们的理由如下: a)如果IFRS 9先于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可能 难以理解新增的会计上的不匹配及利润表短期内的大幅波动.
2 b)签发IFRS 4规范的合同的部分主体在充分评估新保险合同准 则的影响前,对实施IFRS 9关于分类和计量的要求有所担忧. c)短期内两套会计准则的重大变更无论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或 者编制者来说都将花费大量成本和精力. 这些担忧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在不修改现行准则的条件下得 到解决(例如:通过应用 IFRS
4 中的现行规定,新保险合同准则中的 过渡条款及增加的自愿披露内容).但是部分利益相关方认为若不修 改现行准则,对IFRS
9 与新保险合同准则生效日期差异的担忧将难 以充分解决.因此,理事会建议引入: a)允许签发IFRS 4规范的合同的主体能够将指定金融资产所产 生的收益或费用由损益重分类至其他综合收益(重叠法);
b)对于主要业务是签发IFRS 4规范的合同的主体,给予暂时豁免 执行IFRS 9的选择权.此豁免意在针对于那些主要业务就是签 发IFRS 4规范的合同,同时因IFRS 9及新保险准则的实施日期 不同而受到重大影响的主体. 经应循程序监督委员会批准后, 理事会对该征求意见稿设定了60 天的反馈意见期.对于范围狭窄且紧急的事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应循程序手册允许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期短于规定最小的120天. 理事会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范围狭窄(因为只影响签发IFRS 4规 范的合同的主体)且紧急(因为任何对于IFRS 4的修订皆需确保在 IFRS 9强制生效日前有足够的时间到位,尤其对那些受影响的主体而 言) .
3 下一步 理事会将会考虑收到的关于此项提议的各方意见并作出是否继 续对 IFRS
4 进行修订的决定,并计划于
2016 年尽早完成重新审议.
4 意见征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征集对本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建议的反馈意 见,尤其是关于以下问题的意见.反馈意见应当: (1)回答所述问题;
(2)指明反馈意见相关的具体段落;
(3)阐述清晰的理由;
并且 (4) 提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当考虑的备选方法 (如有的话)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要求对本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的 IF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