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12 |
604 号) :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 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 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原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 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②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8 ③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规定,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 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 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② 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③ 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④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⑤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⑥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本项目从事塑料制品、机械制品、小五金制品的加工,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因此,本项目 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
一、
二、 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 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