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2 |
庙泾河、 傀儡湖、野尤泾水域及其沿岸纵深 100m 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阳澄河及沿岸纵深 1000m 的水域和陆域;
北河泾入湖 口上溯
5000 m 及沿岸纵深 500m、野尤泾、庙泾河及沿岸纵深 500m 的水域和陆域;
以庙 泾河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1000m 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 外. 准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 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 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
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
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 2000m 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 500m 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 沙家浜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根据《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2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其禁止活 动如下:
(一)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一千米水域范围内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四)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 餐饮业项目;
(五)增设排污口;
(六)航运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航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八)排放屠宰和饲养畜禽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坑埋残液 残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5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向二级保护区外集中污水处理 设施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保护区控制 性规划的规定. 本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亭融街
15 号(租用新同创汽车空调公司现有厂房),在苏州 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本项目是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营运期产生 的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吴淞江.生活 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以及《太湖地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2标准 后排入吴淞江.污水不直接向周围水体排放,项目不单独设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 对阳澄湖保护区基本无干扰和污染,因此,项目符合《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的相关规定.
2、项目建设与《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 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