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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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关于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接受东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 并且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就 本次挂牌披露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陈述保证进行了合理、必要和可能的 核实与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对本 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 第6页/共83 页 述等) 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 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对有关 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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