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2

6 前言

1、实施宜昌市峡州大道(柏临河路~先锋路)市政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 作模式(PPP)项目(以下统一简称 项目 )已经由宜昌市政府(以下简称 市政府 )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批准文号 ).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即 甲方 )已获得宜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 为项目的实施机构.

2、甲方于

2016 年8月31 日发布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并于

2016 年9月21 日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甲方于

2016 年10 月13 日向通过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发出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注:采购文件), 经过竞争性磋商程序, 甲方最终确定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预成交供应 商.

3、 宜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与乙方依法并依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项目公 司成立前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 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本合同各方同 意项目公司概括受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 在采购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承诺保证项目公司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并就项目公司履行 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达 成约定如下:

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 本合同 系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宜昌市峡州大道(柏临河路~先锋 路)市政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项目合同》,包括所有附件, 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 一部分.

2、 本项目 系指依据本合同,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资 成立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并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宜昌市峡州大道(柏临河路~ 先锋路)市政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

3、 项目公司 系指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 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依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为本项目组建并在宜 昌市注册的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将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本合 同项下必须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外.

4、 资格预审文件 系指甲方于

2016 年8月31 日发布的《宜昌市峡州大道(柏 临河路~先锋路)市政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及其澄清答复.

5、 采购文件 系指由甲方于

2016 年10 月13 日发布的发出的《宜昌市峡州大 道(柏临河路~先锋路)市政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 项目采购文件》 , 包括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二部分《合同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6、 响应文件 系指成交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 要求,为采购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的 文件资料.

7、 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 系指成交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在递交响应文件 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采购义务和保护甲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金.

8、 成交通知书 系指成交人确定后,由甲方授权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发出的书面成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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