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13
1 泰国证券及交易所事务监察委员会 与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之间的 规管合作意向书 签署仪式 在亚太区内展开规管合作 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主席 沈联涛 Khun Thirachai、 各位嘉宾、 各位先生、女士: 非常荣幸今日出席这个盛会,代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 贵国的证券及交易所事务监察委员会签署这份重要的意向书.

再次探访曼谷尤其令我感到欣喜,因为我在这里有很多在央行及证券市 场工作的老朋友和同事.今日签署的这份意向书,标志著香港证监会与 泰国证交会向公众表明双方愿意秉承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 际证监会组织)所促进的合作精神,从而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 泰国证交会与香港证监会是亚洲区内的重要合作夥伴,因为泰国是一个 重要及成长中的资本市场,而香港则锐意建立其在区内的联系.正如各 位所知,在清迈发表的《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促成东南亚国家联盟 与另外三国共同携手发展亚洲债券及金融市场,而Khun Thirachai 在任职 泰国银行副行长期间,曾大力推动达成《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现在,我们已踏入亚洲债券基金二期的工作,我很高兴泰国证交会在 Khun Thirachai 的领导下即将迈向又一新里程. 我想解释一下我们今日签署这份意向书的目的.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曾 与我并肩作战的现任泰国银行副行长 Bandid Nijathaworn 博士在谈及促进 区内的金融稳定时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现引述如下:"区内的金融 合作应脱离现时的信息互换及流动资金安排阶段,以便提升至更富有建

2 设性的、在金融市场发展及更巩固的财务安排方面的层次.1 "这份旨在 贯彻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原则及标准并加强规管合作的意向书,正正是朝 著上述正确方向迈进的一项具体措施. 香港证监会致力与亚洲其他证券规管机构合作巩固亚太区金融市场,提 升其素质、流动性及深度.我们相信,藉著促使区内各规管机构参与其 中,以及透过加深我们对彼此的市场及规管架构的t解,我们可力争在 彼此的制度之间达到足以建立对等的规管标准所需的水平.今日这份意 向书是我们在区内签署的第二份,第一份意向书已於

2004 年5月24 日 与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监察局签署. 让我简单解释一下我们拟达到的目标.由於历史发展的偶然因素,我们 无意之中构筑了规管壁垒,窒碍了亚洲区内金融产品的交易.目前来 说,要在香港分销一只在泰国注册的互惠基金,或在泰国分销一只在香 港注册的基金,竟然比在亚洲任何一个地方买卖在欧洲或美国注册的债 券或互惠基金困难得多.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缺乏对等的规管标准- 我们认可欧洲及美国的规管标准,但却未必承认亚洲市场具备同样的对 等规管标准,即使我们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对方及同属国际证监会组织成 员.换言之,我们虽然在产品方面正迈向亚洲区内的自由贸易,但却未 能就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达成共同的远景目标. 当然,我们认同各市场的规管标准及常规互有差异.随著亚洲债券基金 二期的启动,区内各有关当局已确认有需要就区内产品发展区内市场. 顺理成章地,证券规管机构的职责是促进规管标准趋向一致.我赞同 Khun Thirachai 的见解,指"我们需要确保有足够的监督及法规执行,为 认可彼此的标准奠下基础.我们应以此为目标:日后在任何一个亚洲国 家发行的金融产品,都应能符合资格在所有其他国家发售."2 目前,我 们需要使到若干投资产品可以在双方的市场进行跨境交易,从而令两个 司法管区的投资者同时受惠. 透过签署这份意向书,两地的证监会为各自的市场发展迈出了必须的第 一步,并为加强地区合作及扩展两地市场的深度奠定基础. 让我暂时以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的身分,略谈一下此项合作 举措为何与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之间更紧密的规管合作精神相符. 众所周知,近期的金融罪案全部都带有跨境的特徵.例如泰国证交会与 香港证监会一直合作无间,藉信息分享联手打击两地市场的锅炉室骗案 及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活动.我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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