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3 |
1 5期) 编辑委员会 名誉主任 秦光荣 刘平主任丁绍祥 副主任崔质涛 吴明德 李维俊 黄立新 赵海鹰 卫星王俊强 陈云生 叶燎原 张荣明 蒋兆岗 李长奎 张瑛杨启辉 编委( 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建新 代猛白建华 孙会强 许家福 余有林 余扬举 陈勇李平李超李建军 李顺福 张泽鸿 杨卫东 杨梓江 和春雷 周湛鸿 袁守明 高潮主编崔质涛 副主编 高潮白建华 传达政令 宣传政策 指导工作 服务全省 目录国务院令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3 )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 0
1 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7 )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 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 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 意见的通知 (
1 0 ) 省政府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 住房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 (
1 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国防教育 基地和示范基地的通知 (
1 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水利建设的决定 (
1 8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2 3 ) ―
1 ―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刊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10年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的通知 (
2 5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 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的通知 (
3 1 ) 省级部门文件 云南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
3 6 ) 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 筛选认定暂行办法( 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公告第9号) (
3 7 )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 办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告第8号) (
4 0 ) 工作研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 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罗正富 (
4 2 ) 大事记2010年5月(46)人事任免云政任〔
2 0
1 0年〕 6号(48)《云南政报》 联谊单位 云南省烟草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云南绿 A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盛锦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编辑出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云南政报》 编辑部 地址: 昆明市五华山 省政府办公楼
电话: (
0 8
7 1 )
3 6
2 2
9 1
3 3
6 2
8 9
0 1
3 6
2 1
1 0
4 传真: (
0 8
7 1 )
3 6
0 9
8 1
5 邮政编码:
6 5
0 0
2 1 印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印刷厂 统一刊号: I S S N
1 6
7 4 -
4 0
1 2 C N
5 3―1
0 9
0 /D 广告经营许可证: 滇工商广字2
1 5号 每月逢1
6 、
3 0日出版 ―
2 ― 瓜某粞醪阄镏使芾硖趵谢嗣窆埠凸裨毫 第5
7 3号《消耗 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已经2010年3月2 4日国务院第1
0 4次常务 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1 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 理, 履行《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和《 关于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规定的义务, 保 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 是 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 中国受控消耗 臭氧层物质清单》 的化学品. 《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由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 臭氧层物 质 的生产、 销售、 使用 和进出口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 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 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 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不包括使用含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等有关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 冷剂、 发泡剂、 灭火剂、 溶剂、 清洗剂、 加工助剂、 杀虫剂、 气雾剂、 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 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拟订《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 方案》 ( 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 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 建、 改建、 扩建生产、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 项目的类别, 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 使用、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 使用前款规定禁止 生产、 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按照《 关于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有关允许用 于特殊用途的规定,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使用、 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 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 使用和进出 口配额总量, 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 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 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 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调整和公布《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 代品推荐名录》 . 开发、 生产、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 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