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13 |
2) 您雇员的子女. 病症:指疾病或意外伤害及其引起的任何症状、后遗症或并发症.对于意外伤害来说,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第5页,共14 页 发的、非疾病的同一事件或同一系列关联事件引起的伤害.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记载的(以较迟者为准),表示对具体被保险人开始适用保险保障的起始日. 急症:被保险人遭受必须经医师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伤害的突发症状. 批单:本公司签发的书面声明或通知,以确认和记录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正,包括任何用词变化或本保险合同保 障范围的变化,或在限制条件下承保时的限制条件. 全额赔付:全额赔付仍然受限于年度总赔偿限额. 承保区域:在您的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指明的全球、国际和中国计划中承保的国家和地区. 昂贵医疗机构:在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注明的,其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在此类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本公司仅在保险单和/或批单明确规定承保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祖国:指被保险人的护照签发国.当被保险人拥有多国护照的情形下,以其在投保单中列明号码的护照的签发国为 准.对于拥有多国护照的家属,以雇员的祖国为其家属的祖国. 医院:在其营业所在地合法建立并正式注册,能为付费住院患者提供护理与治疗的医疗和手术机构,并且 1) 拥有完备的诊断与正规全身手术设施;
2) 由医师管理指导,全职医师队伍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
3) 并非诊所、精神病院或精神病机构、护理中心或戒酒、戒毒中心、温泉疗养机构或水疗院、护理院、疗养院或 康复医院、养老院或类似机构. 本保险合同中提到医院时应理解为指公立医院或私立医院. 疾病:就病理学而言偏离正常健康状态的身体状况. 近亲属:具有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 父母和岳父母;
2) 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
3) 配偶;
和4) 子女.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外在的、可见的单独直接由意外引起的身体伤害,该伤害由意外事故所导致不包括任 何疾病或自然发生的医学状态或退化过程. 住院:被保险人被登记为住院病人在某一医院内接受住院治疗,且医院按日收取房间和膳食费用. 重症监护病房:对危重病人的生命机能实施不间断密切监视的专用病房,这类病房的护理人员多于病人,并配有全 套的病人复生设施.重症病房也包括其设施的全面性不低于上述设施的心脏科重症监护病房. 终身赔偿限额: 在保险单和/或批单中列明的(如有),在此合同项下本公司对任一被保险人在累计保险年度内累 计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医疗上必要:是指由主诊医师推荐或配方,对诊断或治疗被保险人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合理且必需的治疗、服务、补给、或药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合理且必须的: - 未超出为提供安全、适当和合理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范围、时间、强度或护理水平;
且-同广泛认可的专业医学操作标准相一致;
且-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患者、患者家庭、医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个人舒适或方便;
且-不是患者的学院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且与之无关;
且-并非实验性或调查性;
且-对于住院情况,须是单纯门诊诊疗无法安全实施的情况 第6页,共14 页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和/或批单中载明的雇员以及记名的雇员的家属. 门诊:指被保险人在依法注册的医疗机构获得治疗,不包括住院、日间手术、和日间治疗. 保险期间:最新的保险单和/或批单中列出的适用于各个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限. 医师/医生:并非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或其业务关联者(如商业合作伙伴、雇员或雇主),且已获得其所执业国家的 医疗卫生当局核发的行医执照的执业医师,其提供的治疗服务内容应在其执照和业经培训范围内. 本保险合同中凡提及 医师/医生 应在适用的情况下理解为全科医师和/或专科医师. 保险合同:指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记载具体保障范围的保险单或批单、适用的 基本条款、保险利益和责任免除等条件的保单文件. 受保前病症:是指疾病或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首次承保前: 1) 根据广泛接受的病理发展学,该被保险人就已存在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或症状、体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