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13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GB186672002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与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它材料;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Ⅰ级(100%) 到第Ⅹ级(10%) ,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 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 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 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GB186672002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