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3 |
2018 ) 浙0381破90号之一 2018年5月23日, 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力 尔卡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 被申请人瑞安 市力尔卡鞋业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为166660元, 无争议债 权为3818332.26元, 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 符合破产 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力尔卡 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421民初5503号 陈丽、 徐诚、 袁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明诉被告陈 丽、 徐诚、 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 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 条之规定,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421民初 5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徐诚、 陈丽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马建明借款250000元;
二、 被告徐诚、 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 告马建明借款利息, 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日止, 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三、 被告袁建伟对被告徐诚、 陈丽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袁建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徐诚、 陈丽追偿.本案受理费5050元, 保全费 1770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7470元, 由被告陈丽、 徐诚 负担, 被告袁建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 达.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421民初273号 王海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中有诉被告王海忠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之规定, 现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 (
2019 ) 浙042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被告王海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王 中有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受理费1050元, 公告费650元, 合计1700元, 由被告王海 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928号 叶传勇: 原告刘玉春诉被告叶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因除公告方式外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 简 易转普通) 、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相 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41669元, 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以1241669元为基数) .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 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 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2民初24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