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3

5 12 磋商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响应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用人民币报价. 12.2 响应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 CIF/CIP 美元 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磋商货币产生影响.

13 证明响应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依据 磋商项目资料表 中的要求按

第四章响应文件通用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 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本项目不 接受联合体磋商. 13.2 响应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服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 响应人有能力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 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4 响应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4 证明磋商货物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 14.1 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 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在主要设备(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 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 14.3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响应人选择货 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响应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 品的货物. 14.4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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