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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s in cement kil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i目次前言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2 4. 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4 4.1 水泥窑.4 4.2 固体废物投加设施.4 4.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5 4.4 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6 4.5 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6 4.6 分析化验室.7 5. 固体废物特性要求.7 5.1 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7 5.2 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8 5.3 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8 6. 协同处置运行操作技术要求.8 6.1 固体废物的准入评估.8 6.2 固体废物的接收与分析.9 6.3 固体废物贮存的技术要求.10 6.4 固体废物预处理的技术要求.11 6.5 固体废物厂内输送的技术要求.11 6.6 固体废物投加的技术要求.11 7. 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5 7.1 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15 7.2 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控制.15 7.3 烟气排放控制.16 7.4 废水排放控制.16 7.5 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16 ii 8.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性能测试(试烧)要求.16 8.1 性能测试内容.16 8.2 性能测试结果合格的判定依据.17 9. 特殊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要求.18 9.1 医疗废物.18 9.2 应急事件废物.18 9.3 不明性质废物.19 10. 人员与制度要求.19 10.1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19 10.2 人员培训制度.19 10.3 安全管理制度.19 10.4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0 10.5 应急管理制度.20 10.6 操作运行记录制度.21 10.7 环境管理制度.22 附录 A

23 i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 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和法规, 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 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 设备建设和改造、 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金隅红树林 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 设备建设和改造、 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 、城市和 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 协同处置. 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 括混合材料) 、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 7.2 节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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