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3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不满

18 周岁(见7.4) 100% 满18 周岁但不满

41 周岁 160% 满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140% 满61 周岁 1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 得的年龄. 航空交通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7.5)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 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

(6)战争(见7.10)、军事冲突(见7.11)、暴乱(见7.12)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 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 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交通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 、猝死(见7.14) ;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 、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15)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 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 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终止时,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 款5.1 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 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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