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3 |
同年,三毛纺织、东方化工等
7 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中简 科技,山西煤化所按照
2600 万元的评估价格向中简科技出让 干喷湿纺高性能 CCF-3 制备技术 等4项专利技术,并由杨永岗、温月芳等组成核心技术团队,全 面推进 T700 级碳纤维工程化. (2) 《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内容、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协议执行 情况如下: A.《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2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a.由三方共同组建公司,甲方和丙方依照合同约定出资额及比例,以现金方 式先行出资成立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14,400 万元;
且甲方及丙方将持有的股份 份额中的 25%授予技术和管理团队. b.公司注册成立后与乙方签订 干喷湿纺高性能 CCF-3 制备技术 知识产权购 买协议,依照评估价格购买该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后,公司将持有全 部知识产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泄露 该知识产权. c.乙方收到知识产权转让资金后,将其中 1,300 万元用以公司增资,增资后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700 万元, 在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政策允许时,乙方将从增资 取得的股份中授予技术和管理团队 25%的股份. B.协议各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a.甲方权利义务:负责组织协调各方按时出资、按照协议约定组建公司;
负 责常州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负责公司注册、人员招聘、征地、厂房 建设等筹建工作、 参与对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的确认;
参与项目所需相关设备的 谈判、购买. b.乙方权利义务:负责项目所需技术转让给公司;
承诺该技术团队全程参与 项目,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协助项目所需设备的谈判;
参与对第三方技术评估机 构的确认. c.丙方权利义务:负责公司注册时缴纳所需资金;
协助甲方组建公司;
协助 公司协调当地政府部门、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d.协议中未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 C.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合作协议签订后,协议甲方与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出资,于2008 年4月28 日 设立中简有限, 公司依照
2600 万元的评估价格出资购买了 干喷湿纺高性能 CCF-3 制备技术 全部知识产权.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山西煤化所收到知识产权 转让价款后,应当将其中的
1300 万元用以增资中简有限,山西煤化所虽曾向中 简有限支付
760 万元款项,但由于山西煤化所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对民营企业投 资入股存在政策及审批障碍,一直未能依约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2012 年5月, 山西煤化所与公司协商并签署《还款协议书》 ,确认终止其在《合作协议书》中 的增资义务,并约定已支付的
760 万元的还款计划.
3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5 年8月,中简科技有限与山西煤化所签署《还款补充协议》 ,就还款期 限及利率作出补充约定,且截至
2015 年9月,中简科技有限已归还全部本息. 根据山西煤化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确认已收到发行人偿还的借款本息,且 自发行人设立至《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均不是其股东、未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均已结清. (3) 干喷湿纺高性能 CCF-3 制备技术 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以 及在产品中的应用 发行人向山西煤化所购买的 干喷湿纺高性能 CCF-3 制备技术 为吨级(中试 级)规模,其核心是在实验室突破了 T700 级碳纤维制备的技术基础,还不足以 完成工程产业化设计和生产线建设. 十一五 期间,发行人通过近千次实验和技 术验证, 先后突破了聚合反应放大及可控合成技术、 多K数多纺位原丝快速制备 技术、快速均质氧化碳化技术、工业化宽幅碳化炉设计技术、表面处理及上浆等 关键技术和装备设计, 于2010 年8月建成了一条